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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泡病假怎么办?
2015-03-24 14:1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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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员工于1991年11月加入我司,在 2006年12月1日剖腹产生二胎(批准的指标),休4个半月的产假,然后又申请休了哺乳假,直到孩子满一岁。在2007年12月1日,哺乳假结束后,又以腰间盘突出为由休病假至今,公司多次找她,劝说,无效,就说有病要继续休病假至医疗期结束,她的医疗期为18个月。到2009年5月31日该员工18个月的医疗期将结束,对此公司已提前一个月进行了书面通知,我们现在有以下几个问题: 
    1.由于泡病假时间过长,公司要求该员工在复工前参加天津开发区的劳动能力鉴定,以确认能否复工? 
    2.如果能复工,由于休假时间过长,原来的岗位已招聘新人,所以只能另行安排工作。该员工原先的岗位是仓库助理,如果调整到生产操作工,属于岗位降低,如果员工不愿意,协商不下来公司如何处理? 

    3.该员工属于无固定期限合同,如果上几个月班后,又以其它病因开始泡医疗期,那有如果处理呢?请给以指教,谢谢!

   1994年劳动部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同年劳动部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表示,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过在《劳动法》和2008年的《劳动合同法》中都没有再强行要求按此解除劳动合同还必须要先经过劳动能力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