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因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因接触粉尘、放射线、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引起)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由国家和社会给劳动者(负伤、致残者)或其遗属(死亡者生前供养亲属)提供必要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实施以来,对保障和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规范和推进工伤保险工作,维护社会安定团结、推进和谐社会的构建发挥了积极作用。
前段时间在“今日说法”栏目中看到了这样一件事情。何某系某电路板工人。2014年3月24日下午的上班期间,何某被发现摔倒在车间旁的厕所不省人事,经送往医院急救无效死亡。何某父亲向区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区劳动局认为何某是上班铃声响后未进车间而先到厕所小便,在厕所里不慎摔伤致死,与工作无直接关系,事发时何某虽然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区域内,但并不是在完成本职工作中发生的意外摔伤,故认定何某上厕所与从事的本职工作无关,不属于工伤。何某父亲不服,提前了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力,是劳动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任何用工单位或个人都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卫生条件。劳动者在日常工作中“上厕所”是其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要,与劳动者的工作密不可分,应到受到法律的保护。在本案中,何某没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何某受伤时因为自己的过错所导致的,因而本案属于工伤认定的范围。区劳动局不予认定工伤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故判决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并重新认定。
电板厂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享受“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力,“上厕所”是人的自然生理现象,任何用工单位或个人都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卫生条件,维护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上厕所”虽然是个人的生理现象,与劳动者的工作内容无关,但这是人的必要、合理的生理需要,与劳动者的正常工作密不可分,片面地认为“上厕所”是个人生理需要的私事,与劳动者的本职工作无关,与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利的基本原则相悖,也有悖于社会常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