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2015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近日公布,2016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随之调整,从2015年度的57.688万元提高至62.39万元。
标准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中华人民共和国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于2016年2月29日公布,2015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1195元。随着这一数据的公布,工伤发生时间在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31195元的20倍计发,即62.39万元。并将2016年1月1日后至调整前发生工亡事故且已领取工伤待遇的职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新标准补发差额。
工亡职工近亲属可享哪些待遇?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享受哪些待遇?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除了可以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还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其中,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根据规定,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
此外,对于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因工死亡的规定执行。
哪些情形可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有哪些情形可以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规定,供养亲属须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那么,如何确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按照规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符合供养条件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六类情形停享抚恤金待遇
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供养亲属,应当在每年的3月和9月提供由用人单位或者居住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生存证明,才可继续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每年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调整,负增长时不调整。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就业或参军的;(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五)死亡的;(六)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抚恤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