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市民秦先生与所在单位的劳动合同到期了,因公司不再续签合同,他面临失业。今天,秦先生向本报咨询,合同到期了,他该得到怎样的补偿。
今天上午,秦先生拨打本报“天天3.15”热线时介绍,从2005年3月起,他在一家机械加工公司担任维修工,但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1月,《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公司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为秦先生交纳各项保险,合同期限为一年。2009年1月,2010年1月分别续签了两次,最近一次的合同期限到2010年12月31日。去年年底,合同到期后,秦先生与部分工友没能续签,一块离开公司。虽然公司没有拖欠工资及加班费,但表示,因为是合同到期,单位没有任何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所以单位不用支付经济补偿。
对此,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庄文飞律师认为,秦先生的情况可以要求经济补偿。因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不再与职工续签而导致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应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律师称,月工资的支付标准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按照规定,秦先生可以得到6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如果公司拒绝支付,秦先生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